制度汇编
中国林科院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5-03-31 来源: 文字: 图片: 编辑: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函〔2012〕1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进一步规范结算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中国林科院在职职工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的信用卡。该卡不仅具备一般银行贷记卡的所有功能,而且具有财政和财务管理的公务属性。公务卡由职工个人使用,法律责任主体为公务卡持有人。

第三条 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中规定的公务支出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一)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

(二)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第四条 我院选择中国农业银行公务卡,实施的公务卡为单币种卡,仅用于办理人民币公务支出结算业务。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五条 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以职工个人为主体,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起交单位财务部门。

(二)单位财务部门对申请开卡职工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并集中送至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职工申请资料并办理公务卡。

(三)发卡行将公务卡和必要的相关资料发给职工。

第六条 出现人员新增,调动或者退休等人事变动,单位人事部门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和持卡人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或不在岗位时,需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

第七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事项,由持卡人到发卡行申请办理。

第八条 公务卡使用标准银联信用卡。公务卡有关管理及收费按开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根据个人信资情况,结合持卡人职务、职称、工作需求等确定。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 公务卡的使用,不改变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公务卡的支付使用须遵守本单位相关经费开支审批程序的规定。公务卡持卡人在发生公务支出前,必须征得经费审批人的同意后,才能进行公务支出。

第十二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持卡人因公务需要支出时,先以个人名义进行刷卡消费。刷卡消费尚未审核报销之前,公务刷卡行为仍属个人消费行为。

第十三条 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消费。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各项公务支出,应在公务支出发生后20日内提交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六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公务卡刷卡凭证(POS签购单)。发票与公务卡刷卡凭证应相符并配对粘贴。

持卡人在网上购物、网上订票等无法取得刷卡凭证的,可将消费信息填写在发票背面(要求有卡号∕姓名、商家名称、刷卡日期和刷卡金额等信息)。

第十七条 单位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

第十八条 单位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一)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生成“还款汇总表”,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将“还款汇总表”及“还款明细表”提交发卡行。

(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支票等支付凭证),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通知发卡行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

(三)原则上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的前三个工作日内,统一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对于确需提前还款的业务,预算单位可及时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手续。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的管理职责

(一)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在全院各单位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配合发卡行做好公务卡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三)负责院本级公务卡日常管理的工作

1.负责办理院本级职工公务卡,公务卡管理支付系统的日常维护,根据人事处的通知,及时更新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信息。

2.审核持卡人提交报销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还款、资金退回处理和其他报销结算等业务。

3.保证符合公务卡报销规定的资金全额汇入持卡人公务卡,协助发卡行催告公务卡持卡人还款工作,不承担公务卡还款资金不足等情况造成的其他责任。

4.协助办理公务卡新卡和补卡工作。

第二十条 公务卡持卡人的职责

(一)公务卡是个人在银行办理的贷记卡,涉及个人信誉资质高低,要本着诚实守信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保管使用好公务卡。

(二)用公务卡支付个人消费,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日

前自行还款,承担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的全部责任;用公务卡支付公务消费,按本办法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三)公务消费时要保留好个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发票、入库单、支出明细等原始凭证,以备报销使用。

(四)公务卡卡片和密码由个人保管,遇工作调动、辞职、退休等影响公务卡使用的情况,要主动向财务管理部门报告,清理并妥善处理公务卡名下债权债务。

(五)对消费交易发生质疑,可按规定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

(六)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七)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管理职责

(一)审核部门持卡人公务支出的真实性,并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审批。

(二)督促本部门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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