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汇编
中国林科院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4-08-19 来源: 文字: 图片: 编辑: 点击:

为了进一步拓宽我院研究生培养渠道,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国林科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林科办字〔2009〕50号,以下简称“导师管理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1.有利于提高我院科技水平,促进对外合作与交流。

2.有利于提高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在更高水平上推动我院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

二、聘请范围

聘请范围主要包括:联合共建单位的科研人员;有长期稳定的院级教学、科研合作关系单位人员;各研究所(中心)正式聘请的客座研究员、海外创新团队成员等。

三、遴选条件与程序

1.能够按照《导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服从我院和研究所(中心)关于研究生导师的各项管理规定。

2.其他任职条件与院内导师的任职条件相同。

3.遴选工作程序按照《导师管理办法》进行。联合共建单位和长期教学科研合作单位由本单位人教部门负责申报工作;海外创新团队人员和客座研究员由聘请的研究所(中心)人教部门负责申报工作。

三、兼职研究生导师的聘后管理

1.被我院聘为兼职研究生导师的院外专家可独立招收研究生,在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学术道德、论文质量等方面担负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2.兼职研究生导师应遵照《导师管理办法》,承担指导研究生责任、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

3.兼职研究生导师应按我院相关规定,承担研究生培养所需各项费用。

4.兼职研究生导师指导学术型研究生的津贴应由其所在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发放。

5.兼职研究生导师聘任期间,指导研究生完成的学位论文及申请学位要求发表的论文或相关科研成果应以中国林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

6.对于不能正常履行导师岗位职责的兼职研究生导师,将被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主要包括:

(1)根据《导师管理办法》,不宜担任研究生导师的;

(2)不再被聘任为我院客座研究员或海外创新团队人员的;

(3)连续三年没有独立或共同指导研究生的。

四、其他

1.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院外导师的聘任与管理按《中国林科院关于聘请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院外导师暂行规定》(科教字〔2010〕131号)执行。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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