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研究生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专门人才,特设立中国林科院教学委员会(简称“院教学委员会”)。
第二条 院教学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研究生教学工作方面的咨询和审议机构,主要对我院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监控、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策进行咨询、审议、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院教学委员会由院领导、人事教育处、科技管理处、研究生部、教学主要承担单位的所领导、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北京市学科评议组成员、任课教师代表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院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院教学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院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研究生教学管理文件
(1)审议研究生教学大纲及教学工作规划;
(2)审议研究生教学方面的重要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研究生课程建设
(1)审议研究生课程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2)评选院级优质课程;
(3)负责全院各项教学评估以及教学质量监控。
3.负责研究生教材建设
(1)审议研究生教材建设规划;
(2)负责优秀教材的评选和推荐工作;
(3)评选资助出版的自编教材。
4.研究有关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的议题;
5.研究有关教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议题;
6.制定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各类院级教学奖;评选优秀任课教师;
7.对其它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组织工作与工作程序
第六条 教学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专题研究教学工作。
第七条 教学委员会在需要采用表决的方式决定事项时,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院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